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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84章

      其中一个……
    还是他的老熟人,张玮。
    “秦牧,好久不见。”
    见到自己后。
    张玮径直走了过来,打了个招呼。
    秦牧也颇为意外,忍不住问道:“你是……为哪个人辩护?”
    这次的辩护……
    有两个被告,分别是刘桥和张狂。
    说实话。
    这次张玮的辩护难度有点大。
    两人都在奔着最高刑期而去。
    “我是张狂的辩护律师。”
    张玮指了指被告席的一边,开口说道:“他是我同学。”
    秦牧愣了一下。
    不由看向了张狂,发现张狂的身体居然在微微颤抖。
    似乎有些害怕。
    正在此时。
    审判长带着两名审判员,以及陪审员走入了法庭。
    “咚——”
    伴随着法槌敲响。
    庄严的声音回荡在四周。
    “今日,晋城中级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,将再次开庭审理刘桥涉嫌洗钱、行贿一案,本案将继续上次庭审未完成的审理工作,继续审理。”
    “接下来,宣读法庭纪律。”
    五分钟后。
    法庭纪律宣读完毕。
    审判长扫视着众人,沉声道:“现在,请公诉人重新宣读起诉书,陈述诉讼请求。”
    话音刚落。
    公诉席上。
    一名公诉人站了出来,沉声道:“被告人刘桥,在以往六年期间,曾借住亲戚、朋友的身份信息经营药店,和医生相互勾结,非法牟利。”
    “经调查,在六年期间,刘桥所经营药店,累计非法盈利超过了1.6亿元。”
    “其中有超过了7000万涉嫌了洗钱……”
    公诉人铿锵有力,将新发现的犯罪事实一一陈述。
    足足十分钟后。
    才将刘桥所犯的那些罪行,全部阐述完毕。
    “因此,我院要求法院判处刘桥有期徒刑二十年,并处没收全部财产。”
    最后。
    公诉人说出了他们的建议刑期。
    经过了不断发现和搜查,他们终于将刘桥的所有犯罪情况都查了出来。
    冰山一角,全部浮现了出来。
    而如此惊人的非法所得……
    足以让量刑往上不断累计叠加。
    “此外,被告人张狂,在帮助刘桥辩护期间,试图帮助刘桥脱罪,曾参与行贿行为,属于教唆犯罪。”
    “要求法院判处其犯行贿罪,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两万元。”
    话刚说完。
    整个法庭,陷入了短暂的寂静中。
    就连旁听席的张清源等人……
    都有短暂的错愕。
    公诉人控诉的这个事实,实在是太耸人听闻了。
    1.6亿元!
    这是一个他们无法想象的天文数字!
    许多人这一辈子都不可能赚到。
    也是目前为止……
    他们看过的那些被告里,最有钱的一个!
    “这个刘桥,想不到隐藏的这么深,居然这么有钱?”
    “孟磊要是碰到他,肯定得跟他借钱。”
    “这也太猛了,开几家药店,有这么赚钱吗?”
    “我活了几十年,见识果然还是太少了。”
    “……”
    众人唏嘘不已。
    对于刘桥的系列犯罪事实,无比惊叹。
    经营六年。
    直接赚了个小目标。
    这份才能如果用在别的地方……
    绝对可以混出一番名堂。
    “本以为是只小虾,没想到……是条大鱼。”
    旁听席的中间。
    秦牧不动声色的看了眼被告席的刘桥,同样是感慨不已。
    原本。
    他都以为事情要结束了。
    可几次三番,都卷出了新的事件。
    刘桥的刑期,也不断累计,加到了二十年。
    这是他遇到的案子里……
    第二个刑期直奔二十年的!
    之前那次……
    还是那对霸占了张清源儿子房子的中年夫妻。
    “接下来,请被告人就公诉人的控诉发言,进行答辩。”
    法庭上。
    审判长敲响法槌,接着开口。
    而被告席上。
    此时的刘桥已经面如死灰,再也没有了之前的求生欲。
    在调查期间。
    他扛不住审讯,已经交代了自己的诸多罪行。
    现在只求能少判几年刑了。
    想到这里。
    他忍不住看向了身侧的辩护律师,露出了哀求神色。
    这名辩护律师……
    是他朋友帮忙找的。
    他现在的所有账户,全部冻结,根本支付不起律师费。
    “我方当事人在调查期间,积极配合,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,按照相关刑法,应当从轻酌情量刑,我们认为……二十年有期徒刑,并不合理。”
    这名律师往前一步,开始试图做减刑辩护。
    案子进行到现在。
    该有的证据都有了。
    任何律师到现场,能做的都只有减刑辩护。
    而紧接着。
    张玮也上前了一步,替张狂辩护道:“我方认为,公诉人对我方当事人提出的控诉量刑过高,有失偏颇。”
    “我方当事人虽然存在唆使、教唆、执行行为,但主观意愿上,只是为了赚取律师费,不能简单的归于教唆犯罪,而应当属于共同犯罪。”